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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其他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及征收方法见附表。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征收。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泰部队单位缴纳的部分,按隶属关系,委托市、区财政局征收。

  企业及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私经营者由单位(业主)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委托市地税局征收。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居民缴纳的,委托泰州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单独立项,实行“一票制”。

  未经市政府批准和市城管局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越权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对向居民已经跨年预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5元/月.户标准折算交费期限,不再重复收取,不得跨年度收取。

  第八条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本单位和物管企业负责本单位(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将垃圾投放到单位(住宅小区)内指定的垃圾容器。

  第九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城管局及受委托的部门、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缴费人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及资金管理工作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停产、半停产企业和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特困群体,凭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市城管局审核,可免缴垃圾处理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免征垃圾处理费(不含按单位年末职工人数缴纳的每人每月4元的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每日加收3‰滞纳金。

  第十三条 对经市政府授权委托代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市城管局与各委托代征部门、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每年12月份,市城管局向各委托代征部门、单位支付其所收费用3%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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