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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完善市区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规范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垃圾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在生产、经营、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垃圾(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镇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 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私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缴纳的(含月营业额5000元以上的个私经营者):按上年末职工人数(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征收。其中,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开票总金额的万分之六缴纳。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缴纳的:按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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