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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缓解融资困难
  (七)改进金融服务。鼓励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办理中小企业业务,逐步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对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的,该机构对中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进入金融聚集区的中小企业专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机构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通过政府注资、民营资本交叉持股等多种方式做大政策性担保公司规模,提高其担保能力。支持发展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商业性、会员制担保机构,支持各类担保机构通过股权联合、信用联合、业务联合等方式,壮大其实力。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对备案的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代偿损失额20%以内的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机构为中小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不含3%)的,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九)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组织。对新开业的村镇银行,由地方政府给予开设政府性质的存款账户予以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工业企业年度贷款总额满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单个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公司和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信托、集合中期票据提供担保。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典当公司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和代偿应急机制。设立1亿元的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对有订单的成长性的中小工业企业,在申请贷款期间,可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半年期内的资金拆借。鼓励保险机构对信用评级连续2年获得A-级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开展信用保险,对保险费率在3%以下的保险机构给予保险费1%的费率补贴。
  (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信息共享与整合,将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部门掌握的中小企业非财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积极推动模范守信中小企业培植工作,努力改善融资外部环境,对模范守信中小企业,鼓励担保公司优先担保,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鼓励中小工业企业积极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对规模以上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产业发展关键企业、模范守信企业等给予50%的评级费用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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