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城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车辆压线行驶、蛇形抢道、乱调头、乱鸣笛以及行人横穿马路、翻越栏杆等行为的治理力度。
2.加强城镇街道车辆停放管理。各市、县及其乡镇、农场场部等人口密集区,在停车场专项规划尚未出台前,要组织公安、交通管理、城管等部门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解决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的问题;对交通量小的次干路、支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置限地段、限时间的临时停车位,规范管理,缓解居民停车难问题。
六、市政公用与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一)总体要求。
1.各级政府要制订和完善加强市政公用与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与维护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城镇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等设施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2.组织全面的市政公用与园林绿化设施普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城镇范围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等设施和区域进行定期普查,建立城建档案,并按照行业定额落实设施维护管理经费、人员以及设备配置,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当年财政预算。
3.建立日常维护与快速反应结合的综合管理机制。对市政公用与园林绿化设施存在的损坏状况,各地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计划。相关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专业维护单位按照有关的养护、维修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设施进行维护。
积极采用先进的城市管理方法和措施。加快开通建设事业服务热线,建立、健全服务热线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健全群众举报投诉处置反馈制度。定期研究分析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提高管理与维护的速度与质量。
4.城镇市政公用与园林绿化设施要逐步实行管理和维护作业职能分离。要把设施维修、养护作业职能推向市场,通过市场化进行操作,提高设施维修养护作业的效率。
(二)主要措施及要求。
1.城市道路、桥涵。
(1)按照《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 [2008]103号)和《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城市桥涵的管理,按照一桥一档的要求进行建档,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频率进行巡视查勘,及时养护维修,保障其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