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记者站必须围绕业务范围和办报宗旨,积极开展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人均发稿不低于50篇,平均见报不低于60%;自觉抵制虚假新闻、低俗报道、有偿新闻,未出现重大新闻事故,加强队伍建设,组织新闻采编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规定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 记者站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记者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记者站各项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明;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监督,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认真作出处理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条 记者站人员须为报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社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后勤人员必须与报社签订聘用合同,并不得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记者站不得设立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记者站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不得从事广告或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它经营活动;记者站必须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期进行年度核验。
第十一条 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及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记者站达标评委会,负责达标定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
评定的程序为:
1.由报刊社驻苏记者站写出书面自评报告,加盖报刊社及记者站公章(市属记者站须经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和市新闻出版局盖章)后报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 组织专家评选。成立记者站评选工作委员会,根据对各记者站在年度核验时提供的报道目录、工作报告、自评报告和评审得分,参考记者站在执行管理规范等方面的情况,由评委会对各记者站提出定级意见。定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3.公布评选结果。评选结果将通报各记者站和主管报刊社。优秀和十佳记者站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为表彰和鼓励先进,从优秀记者站中评选出十佳记者站,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予以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