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检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按《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缓期登记处理:
1.经审核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行为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缓期登记期限由负责审核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登期间内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年检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年检登记手续。缓期登记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缓期登记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年检申请,报当地省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由各市局报我局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自开展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以来,全省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通过年检及时掌握了属地发行单位的动态,为政府制定规划、宏观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对年检中发现的违规单位进行了及时处理。2007年,我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淮安等市新闻出版局认真审核年检材料,仔细核对有关数据,及时向我局提交了内容较翔实的年检报告。各市新闻出版局接此通知后,要扩大宣传、加强服务、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指导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当地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工作。
(二)各市局对批发单位的年检材料审核备案后,应及时交还该单位或报送我局。
(三)要将年检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法制教育、市场检查相结合,组织好法规培训和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检查。
(四)在年检工作中要重视行业数据的统计,务求真实、准确,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各市局提交的年检总结应包括辖区内发行单位发展的新变化,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及年检工作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