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完善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措施的前提下,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4.支持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并经向国家报备认可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服务业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可直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和契税。
(三)实行现代服务业规费减免政策。
1.对列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主题公园等旅游接待设施项目、信息产业园区及现代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减半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征地管理费从土地有偿出让收益中支付,不列入征地成本。
2.对港航企业港口航道、公共港池(不含码头前沿水域)、锚地、防波堤、航标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用海,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提请免缴海域使用金。港口项目上缴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返还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3.排放污染物达到地方规定的进入管网要求并已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4.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出口活体动物免收检验检疫费,其它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半收取。
(四)加大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1.省级财政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以及我省确定的影响大、带动性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性旅游设施、旅游促销活动的扶持。
2.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可给予资金扶持。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资金扶持。对进驻海南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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