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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扩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扩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范围的通知
(内药采办字〔2010〕3号)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范围,将执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由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全区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同时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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