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秀山发展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9〕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金融机构支持秀山发展评价奖励办法》已经十二届县委第94次常委会议、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金融机构支持秀山发展评价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先导和催化作用,鼓励各金融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有效破解我县融资难题,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重庆发展评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金融办发〔2008〕1号)有关规定,结合秀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县农商行、县农行、县工行、县农发行、重庆银行秀山支行、县邮政银行、县人行、县银监办。(县人保公司、县寿险公司按县政府对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二)获奖金融机构按不高于奖金总额60%的标准对金融部门领导班子个人进行奖励。
(三)获奖金融机构可按不高于该机构员工平均月工资的标准,以县政府的名义对单位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所需奖金自筹。
二、考核指标
1、年初与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2、引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落户秀山情况。
三、奖励标准
1、对完成政府主导类贷款保证目标任务的,按0.5‰计奖,超出部分按0.8‰计奖;对完成市场主导类贷款保证目标任务的,按0.8‰计奖,超出部分按1‰计奖。未完成保证目标的,不予计奖。县人行、县银监办原则上按贷款行平均奖金计奖,具体金额由县政府确定。
2、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2009年县政府对政府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3、引进银行机构落户秀山,每引进一户且贷款业务超5000万元时,一次性奖励8万元;引进资金在秀山组建担保公司,每引进一户而且担保业务超2000万元时,一次性奖励2万元;引入市级担保公司在秀山设分支机构或办理业务,每引入一户而且担保业务超1000万元时,一次性奖励1万元;引入资金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每引进一户而且业务额超过500万元时,一次性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