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九日
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
(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由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传办”,设在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等。年度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和减分项目。
第五条 年度考核时间自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20日。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认真对照《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组织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及相关考核数据于当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打传办。
第七条 市打传办每年下半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年度检查,适时组织明查暗访,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对出现影响社会治安等特别严重问题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挂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