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务、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等有关支出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扣除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包括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
第八条 下列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伤残抚恤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困难家庭在校子女的助学金、奖学金、奖励金、补助费;
(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而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二)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