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协助地税部门采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税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征管,并有责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予以保密。
2.积极推行联网控管。地税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努力实现地税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联接之前,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手工填制涉税信息采集表,提交给地税部门。
(二)严格资质把关
1.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放线施工前,应当查验建设用地单位是否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有关税务备案手续。未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规划部门应告知建设用地单位补办税务登记或税务备案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2.建设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等过程中对有关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当审验其税务登记情况和上年度(或上一个工程项目)纳税情况。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单位,建设部门应告知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相关税收,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3.房产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以及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其税务登记情况和上年度(上一个工程项目)税收缴纳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验证手续和有严重拖欠税款行为的企业,告知纳税人按规定办证、验证和依法缴纳税款,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地税部门。
4.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依法审查。对取得资质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从事任何工程项目、实现的各项税收指标均为零的企业,应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对取得资质后虽从事项目开发、施工,但年度欠税率达30%以上或偷税金额占其应缴地方各税10%以上的,由地税、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实行“先税后证”
l.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严格审验纳税人出具的地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相应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并通知其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2.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应当严格审验纳税人相应的地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相应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通知其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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