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指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方税收“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对规范房地产行业经济秩序,组织地方财政收入,执行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环节多,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促进我市经济和谐健康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配合,制定相应措施,全力推进我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进程,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配合
地税机关是房地产税收的主要征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搞好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一)实行信息共享
1.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国土资源、房产、发改、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地税部门的征管需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出让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取得价格、土地转让价格等详细资料,具体传递内容、方式、时间等由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商定。
房产部门及其房地产交易机构、中介机构应当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商品房开发和房产转让相关的交易信息、产权登记信息及本行政辖区内房产权属登记信息;信息具体内容及其提供方式由地税部门与房产部门共同商定。发改部门应当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项目立项等涉税信息。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放线和住房容积率等有关信息。建设部门应当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信息、办理施工许可证信息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信息。房产、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与地税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室内装饰装修、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