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地区)及其他结好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同外国地方政府、团体、人士的联络工作,负责荣誉市民、市长顾问的报批和管理工作;指导我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七)负责管理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和外国驻我市的新闻机构及常驻记者,协调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负责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回沈定居的接收安置工作,依法维护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在沈的合法权益;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侨务工作,负责侨务工作对象的身份认证和侨务信访工作,负责办理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捐赠工作。
(九)推动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资金、技术、先进设备和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侨资企业的认证和协调服务工作。
(十)开展对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宣传和文化交流工作,负责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及邀请接待事宜。
(十一)负责我市外事、侨务干部和涉外人员的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外事、侨务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侨务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二)管理我市口岸工作,检查、监督口岸各单位履行各自的职责和规定,负责协调口岸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十三)负责口岸开放与关闭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开辟国际航线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外办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人事处)。
负责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涉外地方政策法规的起草及全市外事、侨务、口岸的调研及涉外问题的研究工作;协调全市外事、侨务系统的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外事、侨务干部培训;负责协调或参与全市重大涉外活动;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聘请“市长顾问”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承办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各类资金的使用计划,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实施管理;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办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亚洲一处。
负责协调、指导和处理我市与亚洲国家(不含朝鲜、韩国、独联体和西亚国家)之间的外事往来和有关事宜;负责我市与上述国家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及在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办理市领导人与上述国家的交往事宜;负责办理上述国家驻华使馆官员与我市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