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挂沈阳市侨务办公室、沈阳市口岸办公室牌子(简称市侨办、市口岸办),正局级建制。市外办(市侨办、市口岸办)是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我市境外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协调工作,加强境外驻沈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检查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侨务、口岸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协调和处理我市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归口审核、审批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宜,负责为我市因公出国和赴港澳人员颁发护照、通行证、申办签证,负责审核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
(四)负责以市政府及市外办(市侨办、市口岸办)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党和国家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
(五)负责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外国驻我市领事机构的管理和交涉事宜,统筹安排和管理我市机构与外国驻我国使、领馆的交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