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正局级建制。市统计局是负责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项目)、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制定全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制定和调整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组织核算全市及区、县(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 执行国家和省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全市统计报表管理工作。
(五)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计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统一核定、管理和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