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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检验工作。

  (六)制定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监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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