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检验工作。
(六)制定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监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