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畜牧兽医局(简称市畜牧兽医局),挂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简称市动监局),副局级建制,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管理。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监局)负责全市畜牧业发展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全市生鲜牛乳收购站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畜牧业、动物卫生、饲料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措施、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化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原资源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防治和防火工作。
(三)负责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全市生鲜奶收购及奶站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管理规范。
(七)负责全市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八)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计划;负责相关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