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地要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定配套规章制度;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协调各有关方面,尽快依法设立。各市、县要依法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受理处理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支持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
四、认真做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今后两年农村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我厅也将组织开展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重点为各市、县农业(农经)部门培训一批师资骨干力量。市、县农业(农经)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五、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是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层层落实责任,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各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承包管理部门,要支持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及调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