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社会公共事业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基本医疗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等领域的标准制订和实施;加快发展中医药产业标准化工作;推动制订老龄产业和残疾人等社会保障标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6.制订珠三角区域一体化标准。按照珠三角一体化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加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水利工程、信息网络、公共服务、城乡规划与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促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7.推行城市标准化工作。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标准化技术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城区改造、城市布局调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开发设计施工及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城市绿化建设、市容环卫、水务管理及城市公共标识等领域的标准体系。
(五)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防控体系。
1.提高应对与防控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水平。制订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建立高效快捷、互联互通的出口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应对与防控体系。在广东产品的主要出口地区,指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前瞻性研究,建立高效快捷的预警与应急反应机制。加大广东主要进口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推动广东标准的国际化,构建地方技术性贸易措施规则体系。
2.深化与周边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与防控合作。积极探索粤港澳地区标准互认。进一步加强与东盟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国际交流,争取广东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技术性贸易措施合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促进进出口贸易。
(六)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1.深入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标准化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和法制意识。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工作,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2.加强标准化绩效考核工作。推动制订、修订地方标准、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和标准化示范区、承担国家与省级TC/SC/WG建设等工作的绩效考核工作。
3.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标准实施的跟踪机制,加强政府、社会及新闻媒体对社会特别是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加大对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生产许可、标识标签、建设工程、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监测、诚信建设等工作中标准实施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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