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含城镇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
附件2: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解释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城镇累计自然减员人数。具体参照《关于印发<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以及《关于开展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有关指标解释的函》(劳社厅函[2004]140号)。
2.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总数。
3.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就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登记失业率= 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期末就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100%。
4.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指各地确定的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5.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指符合《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在报告期内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6.转移农业劳动力:指报告期内新增加的转移农业劳动力数量。转移农业劳动力是指在报告期内,户口在本乡、年龄在16周岁以上人口中,所有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离开本地务工经商、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口。
7.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人数:指报告期内新增加的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
8.城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个体灵活就业人数和离退休人员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
9.在职职工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和个体灵活就业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
10.城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11.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合计数。
12.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