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3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全市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三、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或联系电话的;在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没能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2.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3.办理事件“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4.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5.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6.出现空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7.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8.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9.因病、事假或因工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四、责任追究。
根据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诫、本办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