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城乡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及其实施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5.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5.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领导成员的分工情况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执法方面
1.行政许可和行政登记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行政征收项目的依据、对象和标准;
3.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标准;
4.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及程序。
(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