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3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