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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2011)(发布日期:2011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8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琼府[2009]62号)


  孔明灯又称“天灯”、“文灯”、“心愿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其燃料燃烧后产生空气浮力助推上升飞行,外焰温度高达300℃,属于明火。由于其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油气站、电力设施、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极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特别是对飞行航空器构成极大威胁,一旦被过往的飞机吸人发动机会造成重特大飞行事故。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的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西海岸至万绿园和海甸岛一带、三亚市亚龙湾至南山沿海一带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及在全省的森林防火区、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油气站(库)、高压供电设施设备等重点防护区域及其周边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级政府要牵头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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