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1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
(七)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补缴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切实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参加新农合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农民工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单位就业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原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在学校就读期间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单,对结算单中其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四、统一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
(一)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每年从全市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此前的历年结余部分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
(二)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应收基金总额,扣除当年基金总额3%的风险调剂金后的基金额建立各县(市、区)基金分配计划,分期拨付、全额到位,实行计划控制。
(三)县(市、区)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参保居民待遇,当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存留县(市、区)财政专户,次年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基金分配计划时连同基金利息据实扣减,纳入市级统筹基金,但仍作为该县(市、区)统筹基金结余额管理,当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等费用支付;当所有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均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当期统筹基金发生超支的,先由累计基金予以抵补,抵补不足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待遇支付审计,符合待遇支付规定的超支,可申请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实行调剂。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保居民发生跨县(市、区)的医疗费用,由相对应县(市、区)按政策规定监管和支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增减对应县(市、区)基金支付结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