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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建立全市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初开始全市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监督使用办法,基本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
  二、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赣发〔2009〕9号和赣府厅发〔2009〕97号文件确定的筹资标准,统一城镇居民筹资和缴费标准。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个人缴纳30元。
  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筹资标准由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全额负担。
  三、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门诊家庭补偿金。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即50元,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划入,即30元。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也可抵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包括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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