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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2009修订)

  第六条 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丢废弃物等。

  第七条 乘车时应自觉支付车费、主动出示有效乘车票证,并有义务配合查验。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投(刷)票款自取车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乘客在BRT站台乘车,须先付费再进入站台,严禁从站外不经付费闸机直接进入站台。

  第八条 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乘车应当自觉购票。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但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自觉缴费。

  第九条 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在1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下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物品重量在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上0.05立方米以下的,应加投一人车费。重量在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5立方米以上0.1立方米以下的,应加投两人车费。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公斤或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高度(长度)超过1.6米时,不得携带乘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除外)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如因乘客自身保管措施不当,由乘客自行负责。

  第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禁止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导盲犬、扶助犬除外)上车;携带物体(第九条规定)有一定重量、体积或贵重物品乘车时,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并按本守则第九条规定缴费,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十一条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须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因监护人责任在车上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

  第十二条 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有序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随意移动或者破坏车内消防器材,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及影响行车安全,遇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驾驶员指挥,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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