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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2009修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
(穗交〔2009〕1058号)


市客管处、各公交公司: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为规范乘车秩序,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并已通过市法制办的审查(穗府法审〔2009〕10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穗交〔2004〕561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服从管理,自觉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乘客在BRT(快速公共交通专用通道)站台乘车,应服从BRT站台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同时上下车。

  第四条 注意安全,上车后应坐稳扶好,头、手勿伸出窗外;双层公共汽车第二层不准站立;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

  第五条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让座,不得在车内有高声喧哗、打闹、赤膊、乞讨、赌博、卖唱等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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