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支持农村牧区特别是地方病严重地区的男女进行婚前检查,由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实施,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严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青光眼、家族性智力低下等遗传性疾病和艾滋病、麻风病等指定传染病及脑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的夫妇生育。人口计生、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继续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将人口出生缺陷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加大叶酸、福施福等预防婴儿出生缺陷药品的推广和运用。医疗保健机构要大力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
(三)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对B超等医疗监测设备和其他监测胎儿性别技术的监管,做好经常性孕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工作,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开除公职,并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是个体诊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持二孩生育证明却不按时参加妇检或私自终止妊娠的妇女,人口计生部门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流引产药物的管理,严禁个体诊所和药店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一经发现,依法处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合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流入地政府要把流动人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成立由各级政法委牵头、人口计生、公安、民政、工商、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城建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协作管理领导小组,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或者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个人签订协助管理合同书,严格履行合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