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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6号,以下简称《译审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英文翻译和审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译审工作要做到“三落实”
  各市政府法制办(局),在本级政府领导和政府办公厅(室)的具体协调下,切实抓好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翻译审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市政府法制办(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做到人员、资金、责任三落实。对本级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法制办要负责;从事译审工作的人员不仅要懂英文,还要懂法律,肯学习,肯钻研;译审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译审工作范围
  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既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类文件,其范围很广。《译审工作的通知》中所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涉外性强、关乎当地重大民生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此为尺度,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把握译审工作的范围。
  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它重要规范性文件,各市政府法制办(局)经本级政府同意,可在协调一致的前提下,一并纳入译审工作范围统一组织实施。
  三、译审工作步骤
  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的译审工作应当逐步、有序展开。有立法权的四个市(南京、无锡、徐州、苏州)今年应当选择三至四件法规、规章进行试行翻译,以后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多。其他省辖市今年主要是为明年开展译审工作做好各项准备,有条件的也可选择少量规范性文件进行试行翻译。
  四、译审工作规范
  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市政府法制办(局)应当制定科学、严谨的工作程序,确保英文翻译的质量。
  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按照初译、初审、定稿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各市政府法制办(局)可以借助社会专业机构和人员,也可委托省政府法制办法制研究中心进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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