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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进一步开放房地产市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投资兴业。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在法定范围内简化供地、拆迁、报建、交易等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推行项目审批代理制。

  (十一)开放建设项目服务领域。依附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机构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代理、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地震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坚决查处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和违规收费等行为。

  (十二)降低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合并管理,资金监管比例由35%降至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至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收取。

  四、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十三)大力发展商品住房。坚持市场调节为主的方针,鼓励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节能省地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建设一定数量配套完善、品质优良的居住小区,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十四)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经济适用住房可逐步推行由暗补为明补,对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允许其在市场上购买普通自住房。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2010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五)加快改造棚户区(危旧房)。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采煤沉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努力改善旧城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制止和查处违规房地产开发行为。对违规开发、违法占地、虚假广告、误导消费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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