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适当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负担。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郴州市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房屋租赁税收均按综合税率征收,综合税率郴州市城区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
(六)降低交易门槛。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拆迁人购置住宅,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住房买卖、抵押,除收取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外,不得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七)完善城市配套功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集中、开发投资量大的区域,各级政府要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完善配套功能。同时,对成规模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当为项目开发和居民居住生活创造条件,协调完善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医疗、教育、商业网点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八)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按照熟地出让原则,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快相应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九)优化项目建设施工环境。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社会环境责任制,凡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查处。项目施工环境治理纳入当地政府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纪律、扰乱项目建设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