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郴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投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
(一)加强金融对住房消费的支持服务力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支持与服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支持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为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农民提供住房消费贷款担保。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积极开展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其首付房款比例最低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提高到2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法定退休年龄)。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
(三)落实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支持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工贷款买房。
二、进一步实行税费优惠
(四)严格规范规费收取的项目和标准。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和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确保收费公开透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在商品房预售前收取,税务部门要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合理控制单宗土地规模,对较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需交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 售环节统一收取。对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设有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不再收取人防工程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