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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贴息额度。2009年使用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新建的标准厂房,市财政给予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连续2年的贴息,贴息额度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三)在2009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建设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对所在园区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用于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其他支出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向属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承接办")和市财政局,并提供以下资料: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贷款贴息申请;

  2.经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

  4.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及工程预决算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批:市承接办、市财政局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是政府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市承接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依法加强监督。

  (二)享受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在每年度末按规定向市承接办、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第九条 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挪用、虚报、冒领、骗取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9月19日下发的《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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