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抢抓发展机遇,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郴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的意见》(郴发〔2008〕2号)和《
郴州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郴政办发〔2008〕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单独设立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承接产业转移。
第三条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连续安排2年。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市属、县市区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贷款的贴息;
(二)对标准厂房建设的奖励;
(三)经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申请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标准厂房应当建设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业园区内;
(二)新建标准厂房符合转移企业生产经营条件且属非自建自用;
(三)有银行贷款或者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民间资本视同银行贷款)。
第六条 对象及额度:
(一)贴息对象。按照"谁贷款、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标准厂房建设的贴息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