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路护路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公路护路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郴州市公路护路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护路林木采伐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公路改扩建工程或其他原因需要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护路林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路护路林木的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护路林木,都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取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公路护路林木。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公路护路林木采伐限额,并及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因公路改(扩)建需要临时增加采伐指标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向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章 规程
第五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法人、因依法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需要采伐公路护路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是采伐公路护路林木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