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市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级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证书)且专业或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凭3年制居住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三)在本市企事业单位所聘岗位年薪10万元以上,凭1年制居住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四)在本市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其他先进典型的,凭3年制居住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五)在本市兴办企业或从事经商、服务等第三产业,年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凭3年制居住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六)居住期累计满5年并按规定办理了居住证的,凭居住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服务机构或金融、商业等组织在工作中需要核验居住证登记信息的,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查询的便利。水、电、燃气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制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便利服务的措施。
第五章 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在依法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不及时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信息有疑问、证明材料不真实以及有从事违规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居住证进行查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 暂住登记责任人(单位)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或申报暂住登记信息不准确或弄虚作假的,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责令其限期重新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二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