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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四)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六)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旅馆业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七)流动人口可以本人或者委托其他人员申报暂住登记。

  第七条 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是暂住登记责任人(单位)。暂住登记责任人(单位)在登记时应当核对流动人口身份证件,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检查登记事项是否准确完整。

  第八条 暂住登记责任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所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以下简称受理单位)。相关材料包括流动人口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复印件)。流动人口是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还应提供组织关系介绍信、干部身份和职级证明、技术职称和职级证书。流动人口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有效婚育证明(复印件)。住所证明是指自有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第九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对暂住登记责任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暂住登记信息录入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至公安机关。有条件的单位、学校、救助机构,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通过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并将有关材料存档,以供查验。

  第十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根据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时拟居住期限,对流动人口离开或者继续居住的情况进行核实。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期满后继续在原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对暂住登记信息延期;暂住地址变更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对暂住登记信息进行变更。

第三章 居住证制作及发放

  第十一条 居住证发放对象为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学校、居民家中居住或在宾馆、酒店内住宿的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本人有要求的,依法予以发放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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