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郴州市流动人口暂住
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公通〔2009〕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受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申报、发放居住证以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是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流动人口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居(村)委会予以协助。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制作工作。
第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 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暂住登记与申报
第五条 暂住登记对象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