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协调各方,优质服务。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检测、学位安置、后续教育、就业准备等各项工作。
二、规范管理,提高随班就读对象确认、学位安置及后续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一)随班就读的对象指按照规定程序检测,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取得相应学籍的视障(包括盲和低视力)、听障(包括聋和重听)、轻至中度智障、肢障、脑瘫、自闭症、多重障碍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残疾标准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印发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循申请、上报、审核、备案的规定程序确认。如:家长凭市一级以上有鉴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或市教育局指定的广州市弱智儿童综合检测中心(设在越秀区启智学校)与广州市聋童补偿听力研究中心(设在广州市聋人学校)的鉴定结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将学生情况、家长申请及学校拟办意见在每年11月1日前上报本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生情况、家长申请及学校意见进行审核。如果学生情况符合残疾标准,可同意其作为随班就读学生,并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4)。经相关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把经确认的随班就读学生名单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学生情况不符合残疾标准则不能作为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应根据相关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二)残疾学生(除了聋、低视力、肢体残疾等存在明显残疾的学生以外)原则上从小学二年级开始可申请随班就读。此类随班就读学生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复测,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如果学生的残疾情况已有改善且不再符合残疾标准,从新学期起取消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籍,转为普通学生,如果学生的残疾情况仍符合残疾标准,则继续保留随班就读资格,学校须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家长。如学生家长认为该生的智力水平有明显提高,可进行相关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适时提出撤销申请。小学六年级和初中学生一般不再新申请随班就读,原已随班就读的学生在升入初中后可申请继续随班就读。
(三)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撤销工作在第一学期进行,学生可从新学期开始取得或撤销随班就读资格。
(四)各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必须为所辖随班就读学生建立档案(见附件7),并为每位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进行跟踪管理。
(五)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维护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权,不得随意公开残疾儿童少年的个人资料。
(六)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学生不予留级,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发给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相关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为他们提供一定年限的职业教育,为其就业创造条件,也可推荐到相关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