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按摩机构,是指已领取《广州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证书》,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或者符合广州市对盲人按摩机构的有关规定,且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
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基层政府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工疗机构(含广州市残疾人展能中心)、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等。
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托养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农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员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员。
用人单位安置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的残疾人,不计入安置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员工签订1年(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所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员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员工不少于10人(含10人);
(三)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广州地区(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按月足额缴纳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具备适合残疾员工工作的工种、岗位以及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