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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扩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扩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穗字[2007]2号)中关于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积极扩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的发放范围的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扩大到我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一至四级残疾人和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扩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扩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
发放范围实施方案

  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实施专项补助,2001年1月起扩大至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2006年1月起扩大至四级以上贫困残疾人,给我市一至四级的贫困残疾人在治疗、康复,购置辅助用具和功能替代品等方面提供了资金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覆盖面应不断扩大,生活在贫困线边沿的困难残疾人也应得到更加有效的扶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政保[2007]419号文的批复意见,现就我市扩大贫困残疾人

  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扩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城镇、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一至四级残疾人;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农村中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

  (一)城镇、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专项补助金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放;三、四级残疾人专项补助金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

  (二)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

  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不重复计发,亦不计入低保金中家庭收入的计算范围。

  三、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一级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浮2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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