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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1. 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疾病等肢体功能障碍者,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在社区和家庭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做好训练记录,进行效果评估。
  2. 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采取家庭治疗、定期门诊等方式并依托社区内工疗、农疗和娱疗站等机构,对康复期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和综合性康复,督促病人服药,监督随访病人 ,规范填写表卡,预防病情复发,对重度急性期和复发的病人及时转诊。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康复活动。
  3. 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视力障碍者进行眼科常规检查。早期发现低视力者,开具转介证明,转介到相应的眼科专科诊疗单位,及时随诊,掌握诊疗情况,指导患者到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就医;将白内障患者转介到条件具备的医疗单位,接受相关咨询、治疗。
  4. 对聋儿做到早期发现,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监测聋儿病情发展、变化,指导聋儿使用助听器,协助康复服务专门机构指导聋儿及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并接受相关咨询。
  5. 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发现发育迟缓儿童,及时转诊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智力和生长发育测评,指导家长开展训练,做好记录,进行评估。
  6. 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举办培训班、发展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7. 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适配、家庭租赁、使用指导以及简易康复训练器具制作等服务。
  8. 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加强计划免疫和慢性病监测,减少疾病致残;合理用药,减少药物致残。
  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国残联、卫生部《意见》落实到实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要共同制定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的目标体系和工作标准,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并及时总结经验。卫生部门要督促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在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年度工作评比等各类检查、评优活动中,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列入考核指标;组织城市医生到农村开展残疾人康复。残联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列入残疾人康复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相关工作检查验收的考核指标,督促基层有效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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