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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穗残联〔2006〕132号)


各区、县级市残联、卫生局:
  现将广东省残联、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粤残联【2005】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残联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共同做好社区康复工作。2002年,国务院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下称《意见》)提出,我国到2015年,要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为贯彻这一精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残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到2008年前,我市要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社区康复就近就地、经济适用、简便易行,是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的主要途径,也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基础。我市自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以来,已基本建立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和服务模式,为相当一部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了服务,但由于各区(县级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平衡,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距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因此,各级残联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借助我市正在开展的创建全国(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契机,认真落实中国残联、卫生部《意见》的精神,切实把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做好。
  二、建立高效、有力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各区(县级市)残联和卫生部门要成立专事社区康复工作的领导协调小组,专人负责本地区残疾人社区康复的组织管理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指标,落实工作经费,进行统计检查。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按照中国残联、卫生部《意见》的精神和我市的具体要求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社区内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明确残疾人社区康复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把残疾人社区康复列入到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内容,列入基层卫生人员的工作职责,通过整合资源,发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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