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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市残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性质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具备资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申办机构应有固定的服务活动场所,能提供4年期以上使用合同,有相关证照资料,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规定,适应服务类别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二)提供日间服务的机构活动场所不少于300M2。

  (三)提供住宿服务的机构,除具备提供日间服务场所面积外,还应为每名留宿的服务使用者提供不小于5M2的床位面积。

  (四)单纯提供外展服务的机构办公场所不少于20M2。

  三、服务使用者名额

  申办机构应向残疾人士提供康复、训练、托养、外展等一种或多种服务。即:日间服务机构要具备同时接收50名以上的服务使用者;住宿服务机构要具备同时接收30名以上的服务使用者。

  四、服务人员配备

  服务人员配备应与服务使用者名额相适应,最低标准为:

  (一)肢体残疾人士日间服务类:服务人员6名,其中必须配备的专业人员(指具备相关资格人员,下同)为:社会工作者1名,如涉及康复治疗服务的配康复治疗人员1名,涉及教育服务的配特殊教育或幼师师资1名。

  (二)肢体残疾人士住宿服务类:服务人员10名,其中必须配备社会工作者2名,康复治疗人员2名,如涉及教育服务配特殊教育或幼师师资2名,炊事员1名。

  (三)智力、精神残疾人士日间服务类:服务人员6名,其中必须配备社会工作者1名,康复治疗人员1名,如涉及教育服务的配特殊教育或幼师师资1名。

  (四)智力、精神残疾人士住宿服务类:服务人员12人,其中必须配备社会工作者2名,康复治疗人员4名,如涉及教育服务的配特殊教育或幼师师资2名,炊事员1名。

  (五)单纯提供外展服务的机构,人员不受(一)至(四)项规定配备限制,社会工作者或康复治疗人员或特殊教育师资等专业人员应不少于员工的50%。

  (六)提倡按残疾类别提供专业服务。确有需要接收不同类型残疾人的,其服务人员按需要量较多的类别配备。

  (七)为其它类别残疾人提供与本规定同类服务的机构,其服务人员配备参照(一)至(六)项规定相对应配备。

  五、特殊要求

  (一)工作内容涉及到医疗行为的机构,须提供由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核定表》,并按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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