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市残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性质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具备资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残联[2008]152号)
各区、县级市残联:
为促进民办非企业性质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有序发展,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广州市政府《关于同意市残联作为我市康园工疗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穗府函[2007]6号)的有关要求,对申请由我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性质残疾人服务机构,我会制订了《关于市残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性质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具备资质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级市参照此规定,结合本辖区的情况,制订相应的暂行规定,于8月1日前报市残联备案。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市残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
民办非企业性质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具备
资质的暂行规定
为促进民办非企业性质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有序发展,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广州市政府《关于同意市残联作为我市康园工疗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穗府函[2007]6号)的有关要求,对申办由市残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性质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资质作出如下规定:
一、 申办范围
凡符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基本条件,从事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提出申办。
二、场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