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办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和监督下,由市级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一家机构健全、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负责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作。承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资质;二是在全市11个县(市、区)均有经营机构,并且在全市50%以上的乡镇有服务网点;三是业务规模近三年连续占全市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30%以上。要签订统一保险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由各县(市、区)政府与承保公司在每年4月前签订。
四、落实统一保险资金。 统一保险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给予各县(市、区)统一保险总保费20%的补贴,各县(市、区)财政承担统一保险总保费的80%。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将统一保险保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统一保险保费标准为每户农户11元,其中:住房保险费10元,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费1元。承保公司根据核定的农户房屋损失和灾民受灾程度,依照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赔付,每户农户保险赔付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中:住房保险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具体赔付标准和赔付办法由市金融证券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办、承保公司等共同确定,并制定统一保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统一保险总保费的计算户数以统计部门确定的上年末当地农户总数为准。各县(市、区)统一保险总保费由当地财政局在统一保险协议签订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承保公司。市财政承担的统一保险保费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局在统一保险协议签订生效后的当月底前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统一保险工作。承保公司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统一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乡镇保险服务机构,确保优质服务;在发生灾害损失时,要积极主动参与查灾核灾工作,及时兑现保险赔款。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参保标的、参保对象的统计造册等工作,保证统一保险工作有序展开;支持承保公司延伸保险服务触角,扩大保险服务面,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在发生灾害损失时,要支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利益。在灾害损失出现争议时,由当地县级政府及民政部门与承保公司共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