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
(郴政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救灾应急保障机制,提高灾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由市县两级政府对全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进行统一保险(以下简称统一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统一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洪涝灾害频繁,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特别是2006年 “7·15”、“7·26”两次特大洪灾,全市特别是农村大面积遭灾,房屋倒塌较多,财产受损严重,广大农户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全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实行政府出资的政策性统一保险,有利于分散农民生产生活风险,提高灾区人民抗灾救灾、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的能力;同时引入农业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专业化、市场化的风险管理优势,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统一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运用保险这一风险管理手段来探索新型救灾机制,把“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统一保险工作按照“政府统筹、财政出资、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模式,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金融证券办牵头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办、保险公司等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一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负责领导和牵头单位,明确部门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统一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切实做好统一保险招投标工作。 全市统一保险工作在市金融证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