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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强化部门统计的职能作用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行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同部门统计的沟通协作,在业务上给予部门统计更多的指导和帮助;要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资料的审核评估,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联系,在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严格按照《郴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加强统计建设和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要按法定权限,严格审核把关本部门的各项统计数据。中省驻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自觉接受并按时完成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交办的统计任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相关资料衔接,并应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四、推进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和评估监测体系。当前,要在做好GDP统一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加强能源、非公有制经济、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业、服务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新兴行业统计工作,健全国土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做好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综合考评和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县域经济发展、节能减排、园区建设等各项统计考评监测工作,同时要重点抓好“为民办实事”和推进新型工业化考评统计数据评估认定工作。要不断拓宽统计调查领域,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社情民意调查。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创新统计服务方式,综合开发统计信息资源,不断满足多层次的统计需求。

  五、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统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广泛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当地全民普法内容;各级行政学院要把统计法和统计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学习课程。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统计法,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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